湖北省律师协会
涉外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外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涉外专业委员会在研究、开拓和发展涉外法律业务中的作用,依照《律师法》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涉外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调动会员和全体律师在涉外法律业务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律师涉外法律业务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水平,拓宽律师涉外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2.拓展律师在涉外业务中的工作范围;
3.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有关涉外立法、司法活动及涉外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相关的社会活动;
4.制定律师从事涉外业务操作指引和业务规范;
5.建立与律师涉外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6.进行涉外法律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发散等活动;
7.积极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8.省律协指派和允许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担任省律协涉外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律师业务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55岁以下;
2.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律师业务经验丰富;
3.承办过一定数量的涉外业务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4.具有公益心,愿意为涉外专业委员会服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2.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
3.对专业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和事项享有建议权、表决权;
4.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5.提名增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取消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1.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2.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3.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将假条传真至委员会主任处;
4.每年向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5.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委员会主任;
6.在注册地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当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自愿转任律协其它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会资格:
1.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2.对于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全体委员活动,累计三次请假的;
3.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4.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5.有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专业委员会顾问或特邀委员,报省律协批准并由省律协颁发聘书。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任命。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任命。副主任委员应该由在涉外业务领域具有相当理论和实务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委员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具备一定沟通能力、能够熟练应用英文的委员作为该专业委员会的秘书,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秘书任期五年。
任期满后,如没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改选要求或律协认为其没有不适合担任主任委员的情况则自动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经律协批准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1.提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2.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
3.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4.经授权代表律协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涉及涉外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5.向省律协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6.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经省律师协会指派或主任授权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组成主任会议作为专业委员会执行、指导机构。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1.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2.管理和决定使用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3.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各种活动或工作提出意见。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将不定期开展研讨会、座谈会、论坛、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或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 由省律师协会督促、监督。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对于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注意与地方律协及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的协调并争取他们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工作计划报至省律协,由省律协统一批准备案。备案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委员负责各小组的工作,由主任协调各小组之间的工作,以便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省律师协会<<律师世界>>将辟专栏及时报道。
第二十五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参与活动的律师按<<湖北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和公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省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会员会费等。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要争取活动举行地的律协、与活动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赞助;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律协财务部门代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实行律协和专业委员会的双重监督。上一年度结余的经费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公章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刻制、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报省律师协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