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有媒体曝出,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9岁女童,后被警方刑事拘留。近年来,性侵、猥亵儿童案不时见诸报端,喧嚣过后,我们更应反思,未成年人保护之路该何去何从。一起来听听,湖北省律协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委员会主任李春生的看法。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突出,这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15 年至 2018 年 11 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罪案件 11519 件。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李春生说,很多受到性侵的儿童或其家长忍气吞声,没有报案,或是报案后因缺乏证据未能立案,这种情况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以致罪犯性侵多人或犯罪延续很长时间才因偶然因素案发。 此外,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可能导致“二次伤害”等新问题。办案民警多次询问受害人、多次对身体进行鉴定,受害人不得不多次回忆受到侵害的屈辱过程;司法人员尤其是办案民警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有些证据存在瑕疵,导致有些罪犯不能被追究。 与此同时,一些学校忌讳开展性教育,以致老师和学生都缺乏预防儿童性侵的意识和能力;由于未建立有效预防和处理性侵的机制,面对儿童性侵案的举报,有的学校甚至不知如何处置。 “孩子受到侵害后,往往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李春生认为,当前,对受到侵害的儿童缺乏有效关爱和后续保护,有关案件的民事赔偿标准有待提高。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李春生提出四点建议。 1、加强立法保护,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 今年,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重点推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建议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儿童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应该及时受理立案,立即开展刑事侦查工作。 这是借鉴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有报必立”的做法,凡是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这条规定对推进打拐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建议明确:禁止有过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监护等行业;对多次性侵未成年人或者犯罪后再次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明确规定进行化学阉割,再返社会时须佩戴电子追踪设备,同时向社会公开其信息;确立未成年人成年后追溯制度,使所有罪犯都受到法律追究;规定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 2、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建设。 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提出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问题,但从实践来看情况并不理想。 建议明确规定:公、检、法机关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专门机构办案人员的培训,提升司法人员办理包括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内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专业化水准,真正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未成年人保护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队伍。 3、落实“零容忍”规定,建设安全校园。 国务院2017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但这一制度并未得到有效落实。 因此,建议明确规定:中小学老师不能与未成年学生谈恋爱;凡是教师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一律调离教育系统,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开展性教育课程,提升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中,增加包括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性侵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知识;学校内部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性侵的相关机制。 4、支持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发展,有效保护和关爱受害儿童。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六一儿童节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达到70%到80%,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可想而知,如果没有第三方的专业社会力量给以支持,未成年人很难获得帮助和有效维权。 建议立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发展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通过专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预防类似案件发生。同时,采取专业方式帮助受侵害的孩子走出阴影。